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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廠搬遷補償標準

企業或公司的搬遷對員工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往往在這個時候,大家都不確定自己是否會去新公司上班,需要冷靜思考。當然,公司搬遷也會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那麽,東莞工廠搬遷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

壹、東莞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

1,工廠搬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場所因工廠搬遷發生變化,但勞動者不願隨之搬遷,且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辭退員工不予補償的情況有哪些?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公司搬家可以直接辭退員工嗎?

公司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的地點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在新的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前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

以上是對東莞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的詳細介紹。綜上所述,我提醒妳,公司的新地址已經大大改變了員工。此時,公司應與員工協商確定其可以在新地址工作,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有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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