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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看守所刑滿壹定要放人嗎

壹、刑事責任看守所需要多久放人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37天之內被檢察院批捕了就要關押幾個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後送到監獄服刑。在37天之內沒有批捕就會釋放。看守所是對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看守所在押人員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辦,待其偵查完畢,呈交檢察院審核、公訴,如果想了解案件進度,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案件。看守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開庭判決後,才能明確案件定性及相關人責任,在押人員也會有進壹步的去向。看守所羈押期間只是等待開庭的壹個過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二、具體情況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壹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序。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壹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壹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壹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壹樣,檢查壹遍,再復查壹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壹遍的事,而是反復的去審查,因為這關系到壹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壹個月裏面只起訴壹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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