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大利啟蒙思想家貝卡利亞首先在理論上提出了無罪推定的思想。他在1764寫的《罪與罰》壹書中指出:“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如果罪行不確定,壹個無辜的人就不應該被折磨,因為在法律的眼裏,他的罪行還沒有被證明”。
2.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壹次以法典的形式正式固定了這壹原則。第9條規定,“任何人在被宣告為犯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3、1948 10年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也確認了無罪推定原則,從而為在全球範圍內實施這壹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明確規定,“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在依法經過公開審判被證明有罪以前,應被視為無罪,並必須給予他在審判時的辯護的壹切必要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在未被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無罪"。
至於東京審判,無罪推定原則引入國際公法刑事審判領域(可以理解為國際罪行,如反人類罪、戰爭罪、種族滅絕罪等。),具體來說:
《凡爾賽條約》(1,1919)明確定義了“發動戰爭罪”。
2.1943年,英美蘇發表《莫斯科宣言》,正式決定起訴軸心國戰犯。
3,1946,65438+10月,19,歐洲國際刑事法院宣言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由同盟國出版。
6.東京的審判依據的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三章(第9-10條),該章規定了必須遵循的訴訟程序,以確保“對被告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它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表達,確立了被指控犯有“國際罪行”的人有權獲得公正審判的原則。
7、1998 7月17在羅馬外交會議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6條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這壹條:“⑴在依照本法院適用的法律證明有罪之前,人人應被推定無罪。(2)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3)為了給被告定罪,法院必須確信對被告的罪行沒有合理的懷疑。”這壹原則的確立無疑標誌著國際刑事審判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