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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有哪些?

被告人李世德,男,44歲,被捕前系重慶九龍坡茄子溪肉聯廠工人。被告人張樹明,男,38歲,無業。1980年9月9日因盜竊、詐騙被判三年勞教;1983年9月23日,1991年8月24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和1年,於1993年8月23日刑滿釋放。雲南曲靖師宗縣公安局對李士德、張樹明販毒案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後,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6月1998,11,曲靖地區檢察院分院向曲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1993年7月,被告人要求李士德到思茅購買毒品,約定支付路費、毒資,李負責聯系購買。到了雲南後,因為暫時不買毒品,先回了重慶,李留在思茅幫他買海洛因。8月接觸毒品後,李打電話讓給思茅匯款。張樹明先是讓其妾薛平帶著29000元毒資去找李士德。兩人將錢交給別林飛(另案處理)購買毒品,隨後張樹明也趕往思茅。因為和李士德的矛盾,他先回了重慶。1993 10 10月6日,被告人李士德攜帶199.5克海洛因返回昆明時,在昆明火車站被民警抓獲。65438年10月9日,李士德帶領警察逮捕了張樹明。1997 8月13經雲南省曲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李士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樹明因販毒被判五年徒刑。壹審宣判後,兩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曲靖地區檢察院分院認為,壹審判決對被告人李士德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對被告人張樹明從重處罰。1997 10於10月23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曲靖地區檢察院分院的抗訴意見。抗議理由:1。定性錯誤。本案中,被告人張樹明邀請李士德到思茅為其購買毒品。張琪是首犯,毒資和路費均由張樹明支付。李在張某犯罪前後實施了購買、運輸毒品罪,兩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出於相同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張樹明也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張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判決沒有依據。第二,量刑極輕。被告人張樹明是多次被判刑的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從重處罰。張樹明在與李士德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均屬重大,也應當從重處罰。壹審只判了他五年有期徒刑,顯然是很輕的判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士德、張樹明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李士德落網後,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夥。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樹明在出獄後三年內又犯了新罪。他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采納。根據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具體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二條第壹款、第十四條之規定,於6月1998、12日作出終審判決:1。撤銷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曲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士德的定罪和對被告人張樹明的量刑。2.被告人李士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3.被告人張樹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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