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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關系

獨立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關系是:

1.律師只是個體戶,獨立律師和律所的關系是掛靠關系。雖然每份合同都需要律所蓋章,但律所對律師沒有其他約束力。即獨立律師獨立於律師事務所,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嚴格的身份隸屬關系;

2.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只能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

律師的優勢在於:

1,通過面談,研究卷宗證據,分析案情,有效辯護,達到無罪、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

2、全面了解案情,及時向公檢法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進行有效溝通,對於冤假錯案、不屬於犯罪或案情不大、情節輕微的犯罪,爭取駁回起訴或免予起訴;

3.如果有被害人,可以與被害人或其律師進行有效溝通,爭取諒解,達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

4.能夠及時有效地與公檢法溝通,退贓、賠償或者有立功表現,從而達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目的。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利弊,為當事人做出最合適的決定提供建設性意見,提醒當事人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調查取證,固定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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