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嚴禁下列行為: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的書籍、繪畫、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規定被勞動教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行勞動教養: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進行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欺騙或者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設置賭博場所。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產不足五千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站崗、提供信息、看守場地。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