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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立案標準是什麽?

對於賭博案,根據《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開設賭場”。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擴展資料

1、《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百度百科_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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