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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和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依據是什麽?

短信和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依據是什麽?

?電子數據作為壹種證據,已經被我國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所確認。短信、微信數據已經作為常規證據出現在法庭上,電子證據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特征才會被法庭采信。在訴訟過程中,最常見的就是無法確認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導致電子數據無法確認。

壹、電子數據真實性的驗證

就證據的證明標準而言,三大訴訟中,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最高,需要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最低,需要大概率,也就是俗話說的十有八九。比如A車撞死了b,車上有兩個人,A 1和A 2。A 1承認自己開車撞了人,沒有其他證據。在A 1構成犯罪的證據上,證據不足,不能排除A 2駕車撞人的合理懷疑。因此,偵查機關應當繼續偵查。在民事案件中,證據基本符合要求。所以在現實生活中,民事審判中的錯案比例是比較高的。所以我就從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電子證據收集和法庭質證中常見的問題來談談如何證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同時也參考民事案件來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第二,如何向法院提交電子數據進行法庭質證

通過存儲介質、錄像等方式保存的證據,應當在電子證據拍照後提交法院,拍照內容應當完整,照片內容和證明事項應當詳細提交。在法庭質證時,應當出示手機等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錄像設備等。在法庭質證中,輸入自己的用戶名登錄依次顯示和質證。曾經有壹個案件,當事人否認電話號碼是他的。法官當庭撥通後,其電話響了,依法確認了相應證據。

三、如何提高生活中的證據意識

現實生活中,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更為常見。大家在生活中要切實提高證據意識,自覺及時保存微信、短信的聊天記錄,尤其要誘導對方明確表示借款、欠款、承諾還款等意思表示。在賺錢的過程中,要註意錢的用途,比如還清欠款,向XXX借款等。萬壹發生糾紛,我們會有證據在手,不怕對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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