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點:在辨認筆錄中,被告人邱某的照片明顯較亮,且有身高尺度。在辨認視頻中,被告人邱某身高明顯低於他人,且未與特征相似的物體混合,不符合辨認要求。
原審認定:
第九十條應當重點檢查鑒定過程和方法以及鑒定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規定。
鑒定筆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a)辨認不是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
(二)鑒定前,鑒定人能看到鑒定對象;
(三)鑒定活動不單獨進行的;
(四)鑒定對象未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或者鑒定對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
(五)在鑒定中,明顯向鑒定人暗示或者明顯涉嫌鑒定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無法確定鑒定記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受害人喬1在小區門口被三名蒙面男子持棍棒毆打,後三名蒙面男子乘坐壹輛被遮擋車牌號的汽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喬1輕傷(壹級),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九級。後被害人喬1及其女兒喬2指認被告人邱參與毆打喬。
控方證據之壹: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辨認視頻,證明喬1辨認的壹組蒙面人照片中第11號蒙面人是邱某。喬二在壹組男子面部照片中指認4號為毆打其父喬1(即邱某)的男子之壹。辨認視頻通過Joe 2的真人辨認,證明左起第三人是毆打其父(即邱)的男子之壹。
法院認為:
1.本案中,被告人邱否認犯罪,被害人喬1的陳述由懷疑逐漸變為對行為人的確認,而證人喬2證明毆打喬1的人的陳述前後矛盾。
2.在辨認筆錄中,被告人邱的照片明顯較亮,並有身高標尺。在辨認視頻中,被告人邱的身高明顯低於他人,且未與特征相似的物體混合,不符合辨認要求;
3.其他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邱某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
4.其他作案人尚未到案,作案工具也未追回。
故本案現有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控罪名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邱無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