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第壹,監督要慎重。對依照法律明顯屬於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比如對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依法已過追訴時效,以及公安辦案人員為追究不當利益而濫用職權,故意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要積極采取措施,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可能不少是認識上的問題,有些案件可能確實存在爭議,對這樣的案件進行監督要慎重,從嚴掌握,特別是在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時更應當謹慎,以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準確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予了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權,檢察機關如果不是有絕對的依據或把握,不應輕易地否定公安機關的立案。畢竟立案偵查僅僅是刑事訴訟的開始,案件究竟屬於何種性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判斷。 第二,可以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解答》明確規定可以向公安機關口頭或書面提出糾正違法意見,並督促公安機關糾正。在實際操作上,如果公安機關不糾正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第三,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對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重大爭議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監督公安機關謹慎采取強制措施,避免發生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後果。 第四,通過審查批捕程序和審查起訴程序制約。立案偵查只是刑事追究的開始,案件偵查終結後可能要進入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程序。對於認為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批準逮捕和不起訴處理,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立案。北京房產律師,北京刑事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豐臺律師,北京海澱律師,北京朝陽律師,北京西城律師,北京東城律師。(作者於書峰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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