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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事人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壹事不再罰”源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其準確含義是“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兩次罰款”。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介紹:

廣義上理解“壹事不再罰”,包括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處罰的,其繳納的罰款應當折抵罰金;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若發現行為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罰代刑。

“壹事不再罰”源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其準確含義是“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兩次罰款”。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介紹:

廣義上理解“壹事不再罰”,包括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處罰的,其繳納的罰款應當折抵罰金;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若發現行為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罰代刑。

適用“壹事不再罰”原則,最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壹事”即“同壹違法行為”。中大人大網《行政處罰法》問答中關於“什麽是壹事不再罰原則?它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何意義?”壹節中有下面壹段話“現實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動十分復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也是錯綜復雜的,因此,同壹行政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個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讀出其中的“同壹行政違法行為”的中行為是指壹個自然行為。而這個自然行為可能成為法律上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違法行為。

“壹事不再罰”或者“壹事不二罰”,只禁止兩次罰款。壹個主管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自然行為)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也可給予同壹種類的處罰,也可以給予同壹種類的幾個“沒收”的處罰,但不能給予兩次罰款的處罰。所以,將“壹事不再罰”概括為“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同壹種類的處罰”是錯誤的。其確切含義是對當事人同壹違法行為,壹個行政機關罰款後,排斥該機關第二次罰款,也排除另外壹個行政機關第二次罰款。否則,當事人有權抗辯。對第二次罰款提出行政訴訟後法院應以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後壹個罰款的行政行為。

適用“壹事不再罰”原則,最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壹事”即“同壹違法行為”。中大人大網《行政處罰法》問答中關於“什麽是壹事不再罰原則?它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何意義?”壹節中有下面壹段話“現實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動十分復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也是錯綜復雜的,因此,同壹行政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個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讀出其中的“同壹行政違法行為”的中行為是指壹個自然行為。而這個自然行為可能成為法律上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違法行為。

“壹事不再罰”或者“壹事不二罰”,只禁止兩次罰款。壹個主管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自然行為)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也可給予同壹種類的處罰,也可以給予同壹種類的幾個“沒收”的處罰,但不能給予兩次罰款的處罰。所以,將“壹事不再罰”概括為“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同壹種類的處罰”是錯誤的。其確切含義是對當事人同壹違法行為,壹個行政機關罰款後,排斥該機關第二次罰款,也排除另外壹個行政機關第二次罰款。否則,當事人有權抗辯。對第二次罰款提出行政訴訟後法院應以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後壹個罰款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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