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也可以在開庭時進行強烈質證。2、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辯護——尚未接觸到案件的實體證據,律師無法確定是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也無法做出判決預測——好的案件結果是做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辯護律師則從辯護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法院最終采用哪種解釋方法,取決於哪種解釋更有道理。3.咨詢的局限性:咨詢只是解決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妳可以找到妳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並不能解決案件本身的問題,因為妳可以明白,沒有律師的權利,沒有律師通過很多親案積累的知識技能的實踐經驗,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而且律師是圍繞整個案件的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這是壹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幾千個案件變成幾千種玩法,妳不可能完全看懂。第壹時間委托了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以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循序漸進的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和醫生壹樣,也是專門從事民事、刑事辯護等工作的。所以要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 *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