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對了,我要去西藏。高原反應導致的意外傷害是否在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對了,我要去西藏。高原反應導致的意外傷害是否在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高原反應是很多遊客去西藏旅遊的普遍現象,而投保意外險能否對高原反應造成的後果承擔保險責任也存在爭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高原反應導致的死亡,讓高原事故再次回到人們的視線。其中,討論的焦點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原反應還是高原反應引起的高原反應,即“高原反應”的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目前沒有定論,但壹些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糾紛,開發了專屬高原反應險。有保險專家表示,消費者在高原地區旅遊和生活前,壹定要了解自己購買的保險是否保障“高原反應”。

拒絕支付高原死亡賠償金

家住四川成都新津縣的袁準備和別人壹起去西藏尼瑪縣多鄉打工。出發前,袁在中國人壽新津支公司購買了壹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654.38+0.6萬元。

天氣不可預測。2016年4月24日晚,袁某來到尼瑪縣來多鄉。次日,袁某因不適應高原缺氧氣候,患上嚴重高原反應綜合征,在來多鄉衛生院送往縣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袁的家屬認為,袁因高原反應死亡屬於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應賠付1.6萬元。

保險公司稱,袁某於2016年4月2日從成都前往西藏,在拉薩停留20多天,未出現高原反應。可見袁某不是因為高原反應而死,而是因為高原反應。

事實上,由高原反應引起的“高原反應”不在少數。有調查顯示,進藏人員中約有30%的人可能會有高原反應,嚴重者會出現肺水腫、腦水腫等高原反應。高原反應導致的傷亡也經常發生。

據了解,廣東省69歲退休教師鄒某,2005年在九寨溝旅遊時,因高原反應突發腦梗出血死亡。鄒的家人也將涉案的保險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 * *賠償654.38+0.2萬元。當時保險公司也以高原反應是壹種疾病,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範圍為由拒絕賠付。然而,法院兩次做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判決。

激勵的定義是有爭議的。

高原反應導致的死亡是否屬於意外事故,成為保險公司的棘手事件。

壹般來說,保險合同中所說的意外事故,是指外部的、突發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導致作為直接的、單獨的原因的身體傷害、殘疾或死亡。

北京市立格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認為,本案實際上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壹,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實際上是指是否構成保險事故;二是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否是因為高原反應,實際上是指是否存在免賠額的情況。

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高原反應是壹種疾病。高原病定義為高原反應的依據是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內科學》教材,其中指出“由於對高原環境適應能力不足而引起的以缺氧為特征的壹組疾病稱為高原反應”。

“高原反應”壹詞定義為急性高原反應,是人體為適應海拔高度引起的氣壓差、含氧量低、空氣幹燥等變化而產生的自然生理反應。

對此,保網副總經理李江也認為,高原缺氧情況下會出現快速的病理變化,引發肺水腫、昏迷、心臟病等並發癥。從純醫學的角度來說,高原反應屬於疾病的範疇。保險公司也普遍認為被保險人去高原極有可能引起高原反應。其實是可以預見的,所以不需要繳納意外傷害保險金,這已經成為保險行業的拒賠標準。

對於這個案例,很多業內人士質疑,如果將高原反應視為意外險責任,中暑、猝死是否也應納入賠償範圍。更何況,認為病毒性感冒也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故意的,是否也應該納入意外險的賠償範圍?

法院有不同的判決。

對於高原反應導致的死亡,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不同的賠償金。

新津法院壹審認為,造成袁死亡的客觀事實是,袁進入空氣稀薄、氣壓降低、含氧量減少的惡劣高原環境,後續後果系客觀事件所致,如高原反應,可出現全身性頭痛;或者出現更嚴重的情況,如呼吸困難,必須立即搶救,甚至因搶救無效或不及時死亡。高原反應只是這壹客觀事件造成的直接後果之壹,這壹客觀事實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新津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袁家屬1.6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二審還認為,根據死者家屬的陳述,袁在事故發生前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因患重病未住院”,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袁是因自身內科疾病所致。所以袁的死亡符合“外生”和“非疾病”的定義,所以袁的死亡屬於意外傷害的定義,屬於意外傷害死亡。為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但也有法院在遇到上述情況時,駁回了被保險人家屬的訴訟請求。比如年近七旬的鄒,已經被旅行社告知有高原反應的可能,他應該知道這個情況。住院證明上已經寫明,患者被診斷為右大腦半球梗死,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腦梗出血、顱內感染、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但死者家屬未能證明鄒的死亡是意外事故,故對其家屬提起的訴訟不予支持。

特定疾病的高風險

其實高原反應並不是意外險長期承保的。

李江建議,為了避免上述情況,保險公司在除外責任中應明確不涵蓋高原反應引起的各種並發癥。投保時,被保險人也需要如實告知目的地和出行原因。

李江表示,高原反應帶來的保險理賠其實暴露了很多問題,比如保險公司簡化復雜條款;保險公司應廣泛教育和普及保險知識,使人們能夠區分保險條款中意外(不包括疾病)的含義與現實中所理解的含義。

業內人士也提醒,工作和旅行需要購買特定類型的高原反應保險,這樣在高原旅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單所涵蓋的疾病,旅遊公司和保險公司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商報今日記者從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涉及高原旅行引起的高原反應保險的保險公司很少,產品也很少。北京商報記者今日以遊客身份致電中國人壽客服。公司客服人員建議買意外險,高原地區旅遊的遊客沒有登記。

2009年,PICC健康保險公司在保監會備案了“高原特定疾病醫療保險”,88元保費最高可保654.38+0萬元的總額。但據相關人士透露,該產品渠道有限,只能通過業務人員和專櫃購買,且每人僅限購買壹次,保障範圍僅限於急性高原腦水腫和肺水腫。

平安產險北方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高原反應本身並不是普通的意外和急性病,而是人的壹種自然生理反應,因此需要投保專門擴大這種責任的保險產品,比如“國內旅遊-高原旅遊”。

對此,李江表示,高原險賠付比例高,保險公司不願意做。如果溢價提高,消費者缺乏購買熱情。如果只有在高原工作的人才會買,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是壹個高發生率、高風險的產品,無疑是虧本的。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東莞最有名的律師
  • 下一篇:法律工作者比律師差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