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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檢察院不支持申請監督的決定書不服怎麽辦

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決定書,不能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請檢察建議。如果有新證據,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展資料

案例:

周保強、周淑英因與廣東大展律師事務所訴訟代理合同糾紛壹案,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壹終字第806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粵高法民二申字第302號民事裁定,駁回周保強、周淑英的再審申請。周保強、周淑英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提請我院抗訴。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抗訴條件。理由如下:

在周淑英、周保強訴周南榮、周慶文、湛江市大洲鋼材有限公司、湛江市匯力鋼材有限公司、遂溪縣大洲木業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大洲木業有限公司繼承糾紛[即(2007)湛中法民壹初字第7號民事調解]壹案中,周淑英、周保強在起訴狀中要求判令上述5被告將所占父親遺產中50%約300萬元支付給其兩人繼承。該案最終以周南榮和周慶文同意補償63萬元給周保強和周淑英調解結案。

大展所與周保強、周淑英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大展所代理此案,周保強、周淑英應向大展律師所支付律師服務費20000元;合同的補充條款約定周保強、周淑英另按大展律師所協助索賠回的款項按比例計付。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於2006年4月13日***同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服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壹)婚姻、繼承案件……”周保強、周淑英委托大展所代理的本案是繼承糾紛,根據上述規定不允許辦理風險代理,故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關於律師服務費計算標準應確認為無效條款。

2006年《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8%;10萬-50萬(含50萬元):5%;50萬-100萬(含100萬元):4%;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按上述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計算,周保強、周淑英在(2007)湛中法民壹初字第7號訴訟案中爭議標的額為300萬元,應支付大展所律師服務收費另加基礎費已高於雙方約定的律師服務費。周保強、周淑英在2011年12月22日本案壹審開庭中陳述:在該案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中,其兩人***支付4萬元的律師代理費。

盡管終審判決按雙方約定的風險代理計算標準計算周保強、周淑英還應付大展所的律師服務費43000元,適用法律錯誤,但如按《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標準計算律師服務費周保強、周淑英所欠的律師服務費用還高於法院認定的律師服務費。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實體處理對於周保強、周淑英並無不利。周保強、周淑英申訴主張不成立。本院決定不支持周保強、周淑英的監督申請。

廣東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粵檢民不字〔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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