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
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擴展資料:
案件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壹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
(壹)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壹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壹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系或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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