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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著死的後續發展。

2007年9月15日,新田縣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對謝、肖從波、立案偵查。

5438年6月+2008年10月,新田縣檢察院偵查局最終向公訴科提交了起訴意見。隨後,新田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但兩次被退回法院補充偵查。這期間,秦春發開始在永州、長沙、北京等地上訪。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管轄此案,新田縣檢察院隨即將此案移送江華縣檢察院審查起訴。6月65438+10月65438+當年2月,江華縣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對被告人謝、肖從波提起公訴。案件移交前,新田縣檢察院以鄧彩冰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其不起訴。

2008年6月165438+10月21日,江華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參與庭審的法律人士透露,“庭審從下午3點開始,到下午5點前才匆匆結束,律師提問就更不用說了,但法庭辯論極其簡短。”

2008年6月23日,165438+江華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謝、肖叢波對犯罪嫌疑人秦三宰采用體罰逼供,影響惡劣。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國人民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刑訊逼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判決書以謝、肖叢波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自首情節並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等為由,判決其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謝、肖從波主動向新田縣公安局領導匯報情況,主動到檢察院接受調查,並在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偵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至於所謂的立功表現,法院引用了新田縣公安局的兩份說明,證實被告人謝、肖叢波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偵破了案件。

檢察院抗議“量刑極輕”

長沙壹位了解此案的律師認為,法院判決的依據“非常荒謬”。謝和蕭從博的職責是警察。即使他們確實有判決書中所說的立功表現,但他們所做的只是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算作被告人的立功表現。即使他們有立功表現,這種情況也不能完全免除他們的處罰。

湖南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也認為,被告人謝、肖叢波因刑訊逼供致死,其行為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根據刑訊逼供罪的解釋,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定罪從重處罰,應當轉化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後來,在壹位律師朋友的建議下,在長沙上訪的秦春發整理了判決書和相關材料,提交給新聞媒體。

2009年6月,這則新聞被媒體以“12小時嫌犯死在公安局”為題報道,引來網友熱議。隨後,幾家電視臺還邀請秦春發做節目,將此案赤裸裸地呈現在公眾面前。

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檢察院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被告人量刑極輕”,提出抗訴。2009年9月17日,永州中院裁定江華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從此,秦春發心中燃起了希望。他安心待在家裏,不再上訪。他悉心照料著兒子僅存的血脈——就在秦三宰出事前,妻子剛剛生下壹個男孩。秦三宰下葬後,妻子也被家人帶走,從此音訊全無。

2010 65438+10月27日,江華縣法院再審謝、肖叢波涉嫌刑訊逼供及附帶民事訴訟壹案。

2010年4月,江華縣法院宣判。4月28日,秦春發在江華縣法院看到再審判決書,眼淚奪眶而出。他指著宣讀判決書的法官吼道:“妳還有王法?”現場的法官趕緊用好話安慰他,並送他離開法庭。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本案被害人秦三宰雖系搶劫後拒捕時被群眾擊傷,但經法醫鑒定,其直接死亡原因為心肌病變致心臟性猝死,並非二被告人刑訊逼供直接導致秦三宰死亡……”在再審判決書中,法院對原審判決略作調整,仍認定原審被告人謝犯刑訊逼供罪,但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肖叢波維持原判,免予刑事處罰。江華縣法院在判決中,仍認可謝、肖的自首及部分立功表現。

2010 5月18日,永州市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江華縣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潘開河也認為,檢察院如果認為判決錯誤,會根據事實和證據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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