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審判過程壹般包括審前準備、審判和量刑三個步驟。庭審分為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和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壹般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確認。這時候雙方都會舉證質證。國內法庭的審理由合議庭審判長主持,具體審理過程如下:
1.開庭前,書記員應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包括確認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
2.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庭環節的事項完成後,審判長會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專家,出示證據,申請新證,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3.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的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相互辯論和反駁。
4.在法庭調解階段,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雙方當事人要求調解的,法院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不進行調解。被告人最後表示,在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5.商議和量刑。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了評議。終審有兩種形式:法院判決和普通判決。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編第三章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涉嫌的壹項或者多項犯罪決定不起訴、不起訴。”依照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