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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調解機制的主要特征
1.是壹個“壹中心五支柱”的內部調解體系。立案庭成立調解小組,抽調法官負責立案調解,實現了立案審查與立案調解的有機結合。派出法院還結合轄區特點,不斷探索推進立案調解的新模式。其中,東小口法院選派優秀法官進駐社區居委會,沙河法院將立案調解與法制宣傳相結合,小湯山法院在立案前邀請壹名人民調解員駐場調解,回龍觀法院向當事人發出《訴訟告知書》,註重疏導糾紛。南口法院成立了“綜合調解小組”。
2.形成了“壹家主導,八方聯動”的外部調解體系。昌平法院在立案調解工作中,將法院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社區基層組織調解相結合。三是形成了“壹核多拓”的人力資源配置體系。在立案調解工作中,昌平法院不僅請法官、助理法官開展立案調解工作,還邀請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特邀監督員等主體參與立案調解,將許多社會矛盾化解在初期。
3.法院多次調解就是不立案。案件立案後才能確定是先進行審理還是先進行調解。預調解和多調解不是同壹個概念。多元調解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壹。壹般在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立案通知書之前,會出具多調解書。如果接受調解,則由法院調解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將不采取任何訴訟手段。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4.《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了高級調解,使高級調解制度作為民事訴訟機制正式確立,為當事人提供了壹種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就其性質而言,事前調解屬於法院附設調解。總之,第壹次調解是立案前的指定調解。調解由庭外有人主持,法官應依職權進行司法確認,除非當事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