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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變化?

2012中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變化?1.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

2.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刪除第二段。

三。第二十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第三十壹條修改為:“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規定申請回避,申請復議."

5.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他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不及物動詞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七。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從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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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變化?第五十壹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改為三條,作為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壹條,並修改為: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提審時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交流;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管。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七十條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後,應當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增加三條,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執行死刑。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

“被監視居住的指定居所,除不能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實施監視居住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

“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並且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與有期徒刑折抵。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

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提審時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管。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逮捕;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監督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遵守情況;偵查期間,可以監聽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

第六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

2012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中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何時實施?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自2013 10起施行。

根據2065438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自2013 10 1起施行。

刑訴法專家學者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如何修改?如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主席將簽署頒布。

2012司法考試會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嗎?刑訴法是不是被大幅度修改了?當然會。壹般5、6月份(司法考試在9月份)之前的新法及相關解釋,可能會涉及到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如此重要,極有可能要考。我估計妳在以後的復習中會感受到的。

Yoo Dong geun Yitong 2012刑事訴訟法是否包含新的修正案?號碼

要求對刑事訴訟法進行新的修改。告訴我郵箱,我把我編輯的刑訴法修改前後的對比文本發給妳。

2011中國修改刑事訴訟法了嗎?是的,內容改了很多,從2013 1開始執行。

刑事訴訟法目前是什麽時候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7月通過,於17年3月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並於3月6日公布,自1997年6月至10月654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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