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或散布他人隱私。
2.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擴展數據:
壹、誹謗罪的客觀方面:
1.必須存在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
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
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或者不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誰就可以了。
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二、誹謗和誣告的區別:
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和誣告的區別如下:
1,行為不同。誣告陷害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舉報,誹謗則公開傳播或傳播給第三方。
2.主觀方面不壹樣。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誹謗是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
3.捏造的事實不壹樣。誣告陷害是捏造的犯罪事實,誹謗罪是捏造的可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三、相關知識:
即使網上部分報道失實,也不屬於誹謗罪。與“網絡反腐”並不沖突。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舉報、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進行核實,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即使舉報、曝光的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不是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就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網絡誹謗的認定
在網絡誹謗中,誹謗的構成要件之壹是看誹謗人選擇的傳遞信息的方式是否正常,是否能阻止第三人的接觸。
我們可以假設有幾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發件人選擇的方式是郵件,收件地址只有壹個人知道,是純私人郵箱。
第二種情況,妳也選擇用電子郵件發送,但是接收地址可以是幾個人,可能是壹個組織裏的人有相同的郵箱。第三種情況是做壹個網頁讓人瀏覽等等。
按照壹般的法律判斷,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傳播方式可能構成誹謗罪,而第壹種方式不構成誹謗罪。在第壹種情況下,即使收件人自己可能也看不到。
而其親屬出於好奇打開郵箱看到誹謗性內容,並不構成誹謗,因為信息傳播者的目標只是收件人本人,其他情況無法預料。
因此,主觀上不存在將誹謗內容傳播給目標對象以外的第三人的故意。第二種情況,信息傳播者可能以不知道電子郵箱是壹個人的還是幾個人的來為自己辯護。
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看在當時擁有的信息條件下,能預見到多遠。如果有事實證明傳播誹謗信息的人知道這個郵箱是幾個人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將信息公開。
第三種情況,只要將誹謗性內容放在網頁上,無論信息傳播者如何辯解其網頁未被瀏覽,都必然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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