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群眾來訪接待及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壹、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布
舉報電話:8506352
二、舉報、投訴案件受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駐東勝區的中央、自治區企業及在市本級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由用工所在地的旗、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
三、建立接待群眾來訪及受理舉報專人值班制度,重大節日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員負責接待來訪及受理舉報工作,同時建立群眾來訪記錄本和電話舉報記錄本。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相關監察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情況屬實,監察員應立案受理;
四、監察員必須態度和藹、認真負責的履行職責,原原本本地做好記錄並及時整理,提出擬辦意見報送支隊分管領導簽批。接受舉報人電話或者信函舉報,負責接待的監察員應如實記錄,進行登記;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屬政策咨詢的,認真講解答復;
(1)屬壹般性勞動違法行為,監察員應當場解決處理及時與有關方面聯系;
(2)凡符合勞動保障受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監察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受理;
(3)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2年內為受理期限;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主辦監察員報請支隊領導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5)對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限期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監察員擬請支隊領導及主管局申請當地管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告知舉報、投訴人依照訴訟司法程序辦理;
六、轉請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處理的舉報、投訴案件,監察支隊應隨時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七、勞動保障監察員應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嚴格執行,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二)徇私舞弊的;
(三)泄漏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四)泄漏舉報情況的;
(五)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八、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舉報人在工作、工資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對傷害、打擊舉報人的主要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