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直接根據本案的證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案件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進行判決和裁定。(壹)不服、管轄異議、駁回起訴裁定的。(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明顯不能成立。(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卷宗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應直接作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不二審。但檢察院抗訴、壹審法院宣告死刑立即執行、壹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問題的,應當開庭審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