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二審期間,可能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壹審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證人證言,二審應當繼續審查壹審的證據。二審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證人可以在任何訴訟期間出庭作證。不管是屬於壹審還是二審,只要符合法律,他們都可以利用證人的證據來判案。因此,只要當事人有證人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依法申請,從而保證案件結果的公平公正。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征得法庭許可。申請只能有兩種法律後果,即許可或不許可。這意味著法院要進行壹定程度的審查,法院不會允許那些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明顯不具備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人出庭作證。比如當事人申請壹個已經死亡的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試圖要求證人證明事實明顯與案件無關。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及時通知證人,通知的期限應當在開庭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