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在判書生效後移監後壹個月能正常探視。
3、判決未生效,家屬不能探視,律師可以幫忙探視。
4、領了判決書還未過上訴期,家屬還不能去探望犯人,是因為判決還沒有生效,另外與案情也有關系。
現如今,有許多案件,類似像網絡詐騙,偷盜,故意縱火,貪贓賄賂等十分嚴重的罪行,如果家屬在二審期間探望當事人,可能會影響案情的發展,會出現串供現象。所以為了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親屬就不能進行探視,只能由所對應的律師或者是其他的相關辯護人進行探視。當然,其他的辯護人必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同意下才可以進行探視。特別說明,上訴期過了以後,未上訴就說明判決生效,這時候當事人親屬就可以向上申請探視。
對於上訴期間能不能探視這個問題不是誰說了都算的,我們也要遵循法律法規,每個與案件相關的人都應該遵守好相關的法律條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