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當使用標準字體的a4紙,不得有彩色放大字體。申請頁面要幹凈簡潔,內容要圍繞申請再審的案件,不能有人身攻擊。
1.再審申請書(壹式兩份),並按原審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的申請書副本。
2.自然人申請再審的,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委托近親屬代理的,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社區、單位推薦信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單位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上文件均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職工代理的,還應當提交職工證明、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委托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年審備案表復印件。
3.民事案件申請人須提交壹審、二審判決、裁定原件,或經核實後各壹份復印件;刑事、行政案件,申訴人應當提交原壹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駁回通知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後各壹份復印件。原件應當經審判人員核對後返還當事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判決書、裁定書不得塗改、劃線、書寫。
4.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準備證據材料的復印件。當事人可以自願提供在原壹審、二審中已經提交的證據材料。(立案窗口只接收紙質證據材料,錄音、照片、光盤等視聽資料可直接交給案件承辦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