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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不服,申請再審。

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二審立案條件如下:1。時間要求: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不服第壹審裁定,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正文要求:上訴時,應當撰寫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3.程序要求:上訴應向壹審法院或二審法院提出。

二審立案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1,上訴,按對方人數提供相關復印件;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3.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為提起上訴的,應當直接提供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的函件和律師證明。總之,想知道二審是否立案,看有沒有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也可以直接問法院。二審民事案件立案的時間要求、文本要求、程序要求,二審民事案件立案還需要相關復印件、身份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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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22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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