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分別在德國和日本開設法庭,審訊德國和日本的法西斯戰犯。對德國法西斯的審判從1945年開始,1946年結束;對日本戰犯的審判開始於1946年,結束於1948年。
在成立法庭前,蘇聯對審判方式提出意見,認為抓到的戰犯反正都是罪行累累,槍斃或絞死了事,何必再為他們花費時間,勞民傷財?美英法西方三盟國則認為,他們如今只是囚禁中的被告,是不是戰犯以及怎樣程度的戰犯還有待審理;而審理過程中,不但應充分給予被告自我辯護的機會,並由他們自選律師,而費用由法院支付。當時四個盟國之間,蘇聯是絕對少數,因此,莫斯科速審速決的主張從壹開始就被排除了。
德國投降後,以各種罪名被控的前納粹分子***350萬人,經過各地的預審,最後只關了9600名,其中屬於頭號戰犯,像前納粹空軍頭目戈林的,只有20名左右。國際法庭設在紐倫堡的司法大樓。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分兩個法庭進行。橫濱軍事法庭負責審理乙、丙級戰犯,東京軍事法庭負責審理甲級戰犯。法庭以破壞和平罪、違反戰規罪、違反人道罪及***謀罪,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
那些為德國納粹被告辯護的律師,來自美國、英國甚至德國,所有日本被告都有美國籍辯護律師和日本籍辯護律師作代表。
德國戰犯的辯護律師們出於職業本能,咬文嚼字、想方設法為被告開脫。審訊方總能及時地提出人證物證,把被告和律師的狡辯駁倒。作為公訴人的檢察官盡量列舉罪證,被告及其律師(背後還有其提供有利資料的被告家屬)也盡量狡辯,然而,檢察官則再用更多更有力的證據加以反駁,反復較量。被告最終能不能定為罪犯,取決於審判過程中的反復較量。紐倫堡審判結果是,被告22名主犯中,12名判處死刑,2名判處終身監禁,2名監禁20年,1名15年.還有2名無罪釋放。審判戰犯的過程,也正是更徹底地揭發其罪行的過程。紐倫堡審判當時是西方頭號新聞,而每天讀者都可從報上刊載的法庭上揭發―狡辯―反狡辯的過程中所獲得的更多的集中營內部的殘酷事實。這既教育了群眾,也是對歷史負責,因為審判不僅面向當代人,也要經得起時間的考驗。當時紐倫堡法庭特別在郊區租下兩所別墅,專門用來接待被害者的家屬及可以提供納粹罪行旁證的人士。旁聽那樣的審訊是痛苦的,天天聽納粹種種滅絕人性的暴行的揭露,特務頭子希姆菜怎樣分批把三十幾萬華沙的猶太人送進集中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