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的答辯狀要按照發回的案件寫。尊敬的審判長、法官:關於本案,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參加庭審,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裁判時采納。1.李故意殺人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現僅對量刑部分發表辯護意見如下:1。本案是壹起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因李與被害人對被告人母親能否住大房子意見不壹致,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母親住大房子。這個案件是因為對老人的孝心問題引起的,不同於惡性社會治安殺人案。2.本案的壹個重要情節不容忽視,就是被害人先用刀威脅被告人,才導致了本案的發生。被害人前期的行為對本案的發生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或多或少存在過錯。公安機關多次訊問筆錄,李某某均有陳述這壹情節,案情細節壹致,足以作為定案依據。3.被告與被害人是夫妻關系。他們有兩個孩子,都未成年。大的14歲,小的9歲。這兩個孩子失去了母親。如果他們再次失去父親,他們將成為孤兒,這對他們的生活將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而且兩個未成年的孩子還向法庭提供了要求對其父親從輕處罰的諒解書,應該算是被告人對被害人部分親屬的諒解。4.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知道自己對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更對不起自己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他已經徹底悔過,願意拿出自己所有的錢賠償被害人家屬。他當庭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母親價值20萬元左右的新房。5.李某某在公安機關沒有認定犯罪嫌疑人,但在壹般調查詢問過程中仍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司法解釋第壹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自首。卷宗顯示,李第壹次被公安機關訊問是在2065年6月7日20: 65,438+02。當時公安機關也不確定嫌疑人是誰,用的文件也是訊問筆錄。經公安機關做工作,李某在訊問筆錄中對2065438年6月8日至2065438年6月8日+09: 20至2065438年6月8日+02時22: 05分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當時公安機關掌握的材料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李是犯罪嫌疑人。正是由於李某的供述,公安機關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後於23時將李某刑事拘留。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在訊問李時,並沒有確定犯罪,也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直到李供述,才確定了嫌疑人,然後采取強制措施。再看本案的證據材料,即使在檢察院撤訴後,也沒有李衣服上的血跡、錘子上的指紋等直接證據。李的供述是本案定罪的最重要證據。沒有口供,恐怕連拘留、逮捕的條件都達不到。綜上,從上訴人涉嫌故意殺人前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到案件的起因,從被害人自身的過錯行為到被告人到案後的認罪態度,再結合被告人的孝順,家裏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和壹個身患重病的母親。我們可以理解被害人母親希望被判處死刑,但單純的“殺人償命”的法律概念並不符合現行法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刑事政策。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致,被害人在本案的發生中存在過錯。受害人的兩個孩子已經原諒了被告,請求法院從輕判決。壹審時,辯護人向法院提供了諒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若幹意見的通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所犯罪行雖然十分嚴重,但不至於十惡不赦。同時,鑒於上述依法或者酌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本著我國刑法“少殺、慎殺”的原則,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王誌才故意殺人案4、李飛故意殺人案12的判決結果,對被害人母親不理解、要求從嚴量刑的,不必立即判處死刑。充分發揮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既能依法嚴懲犯罪,又能有效降低死刑執行的作用,給被告人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我相信受害者什麽都知道,我不希望看到兩個孩子成為孤兒,無依無靠。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辯護人:2013年5月10日國內相關案件發回重審,案件存在壹定問題。涉案律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維護相關當事人,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這類人撰寫相關辯護詞,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辦理這類案件的審理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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