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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有必要重審嗎?

第壹,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證據申請再審?

1.人民決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新的證據,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在庭審中由雙方當事人質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的審判權。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民事訴訟法中如何確定舉證期限?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陳述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規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因此,人民決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在庭審時提交質證。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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