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律師函的作用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某種看法,並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律師函是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發律師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發律師函能中斷訴訟時效。發放律師函屬於向對方主張權利,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為了保存證據最好是用郵寄方式寄達,保留郵件回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規定,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提起訴訟,權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申請給予法律上的保護;
2、當事人壹方提出請求,即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