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案件審理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依法參加合議庭或者單獨審理案件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減刑、假釋;依法裁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決定對阻礙訴訟的人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的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 (壹)辦理不需要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檢察官的職責:
(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檢察官法律監督的目的是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保證違法者受到法律追究。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官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參加庭審,支持公訴。
(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還負責具體案件的直接偵查。作為直接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檢察官的職責之壹是依法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主要包括:受理公民的投訴、舉報和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以及法律授權檢察機關行使的其他職責。
律師的職責;
接受委派或者委托,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當事人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或者參加訴訟,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