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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主要依據證據還是要看開庭時律師的辯論?

法官判案是基於證據表現的事實。

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不僅要遵守論辯和論證的壹般規則,還應遵守許多司法領域所特有的技術性規則。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判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犯人,或為其辯護,或決定某壹特殊案件的適用法律。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鑒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壹方當事人進行辯論。如果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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