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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司法考試案例分析詳解(三)

下面是考網整理的壹篇關於“2013國家司法考試案例分析(三)”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1995年3月,香港人狄某通過深圳A區海關從香港走私價值50萬港幣的攝影器材。經深圳公安批準,深圳市A區公安分局決定拘留狄某,但因狄某逃回香港未果。1998年4月,狄某從香港經福州B縣走私汽車,價值500萬港幣。經福州市檢察院批準,B縣公安局將狄某刑事拘留並逮捕。對於狄某走私案的管轄。深圳A區公安局與福州B縣公安局發生糾紛。

經過相關部門協調,最終解決了管轄問題,最終案件由C市C法院審理。C法院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決定在開庭前將案件提交C市政府及上級法院審批。C市政府核準,港商狄某在C投資巨大,應從輕量刑。高院也對案件的處理提出了壹些具體意見。根據政府的答復和上級法院的意見,C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狄某走私案作出判決,在審理過程中由合議庭執行。

請問:

(1)狄某走私案到底是A區公安局管轄還是B縣公安局管轄?其法律依據是什麽?

(2)根據我國劃分金管轄的基本原則,狄走私案應由誰管轄?簡單說明原因。

(3)C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有哪些失誤?這些錯誤違反了哪些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簡單說明原因。

回答

(1)A區公安局和B縣公安局都有管轄權。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劃分刑事管轄的基本原則是,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審結案件。本案罪犯及主要作案地點在B縣,應由B縣公安局管轄。

(3)丙法院所犯的錯誤有:

(1)c法院將案件報c市政府審批,實際上將案件變成了政府部門的決定,違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2) C法院將案件上報上級法院征求意見,實際上是將二審變成了壹審,損害了被告的上訴,違反了二審終審制度。

(3) C本院審判委員會在合議庭開庭審理前討論決定案件,使合議庭無法發揮作用,損害了刑事訴訟法審判中的調查辯論制度。

解決方案思維

題(1)和(2)屬於考試管轄。它涉及到確定和劃分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既有法律規定,也有法律原則。問題(3)考察了試驗,特別是兩個獨立試驗的原則。兩審終審制和合議庭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比較明確,考生可以通過找出考試的知識點得出結論。

詳細的法律解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刑事案件和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管轄分為兩類:壹類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的職能管轄;壹是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明確劃分了公、檢、法的職能管轄,所以本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2)劃分刑事訴訟管轄的主要原則是:①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②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三)方便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4)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作為律師考試,可以回答要點。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壹案件管轄的確定,應當類似於人民法院之間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場所包括犯罪預備場所、犯罪實施場所、犯罪結果場所和贓物出售場所。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管轄的,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中,犯罪分子和主要作案地點都在B縣,更能準確及時地查清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所以應該由B縣公安局管轄。

(3)《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的第壹前提。具體來說,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和處理案件時只服從法律。該原則的重大意義在於:首先,該原則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創造了必要的條件,排除了社會其他不正當的幹擾,保證了司法行為的純潔性、權威性和司法行為的公正性;其次,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形成公、檢、法三權相互制約關系的根本前提,從而為準確懲治犯罪、充分保障* * * *奠定堅實基礎。本案中,C法院將案件報請C市政府批準,行政機關影響了審判結果,破壞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②《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享有上訴權的人不得對其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程序對其提出抗訴。執行兩審終審具有重要意義:壹是既能及時審查糾正下級法院無效的錯誤判決,又有助於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制的嚴肅性統壹起來;其次,不僅方便了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而且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審結,使法院的判決、裁定及時生效,實現懲罰犯罪、保護無辜不受刑事追究的訴訟任務。本案中,C法院將案件上報上級法院征求意見,使得二審事實上變成了壹審,違反了兩審制,使被告的上訴權受挫。

③庭審的最後階段應該是鑒定和審判。鑒定是合議庭成員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合議庭訴訟的任務,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了什麽罪,適用什麽刑和執行的方法,或者免除刑罰,作出判決。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壹般同時處理經濟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14條規定:“合議庭經過審理、評議,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對下列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擬判處死刑的;(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五)其他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因此,合議庭沒有開庭就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使得合議庭的審理形同虛設,無法發揮其作為基層審判組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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