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另外,最高法院對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也有限制性規定,包括:(1)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院不予準許;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法院不予準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律師和法官之間的回避性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律師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法官來說的話,他和審理案件的當事人之間並不能夠存在著利害方面的利益關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