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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當庭口頭罰款是否有效?

法官當庭口頭處罰有效。

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經院長批準責令退出法庭或罰款、拘留。

庭審過程如下

刑事訴訟:庭前準備、審判長確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宣布開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法庭調查取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宣判或休庭。

審理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

壹、審判前的準備

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入法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退回附卷;已經到指定地點報到的證人正在等待傳喚。不允許見證人參加審核,見證人不能在壹起。

2.書記員(起立):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禁止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要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

(3)不發言,不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吵鬧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對違反法庭紀律的,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經院長批準責令退出法庭或罰款、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到庭。(審判長帶領合議庭成員從法官走道欄步入審判臺,就座。) 4.書記員:坐下向審判長報告,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如有缺席,請說明),準備好請審判長開庭。

第二,正式的法庭活動

5.審判長:(敲完木槌後宣布)現在開庭。

6.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當事人是法人的,核對法人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或者工作單位、職務、地址。近親屬,核對與當事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核對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並閱讀授權委托書和代理權限)。7.原告對被告(第三人)有異議嗎?

8.被告對原告(第三人)有異議嗎?

9.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的法庭人員有異議嗎?

10.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經核實無誤,當事人對對方出庭無異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被告XXX(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喚(公告送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送達傳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11.審判長:今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渠縣人民法院第壹庭在我院第三法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月×日×日

12.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XXX法官擔任審判長,XXX、XXX法官依法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13、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說明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必須經審判長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議庭以上人員可以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主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1條和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的規定,原告擅自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4.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審判長剛才解釋的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順序,妳們聽清楚了嗎?妳申請退學嗎?

第三,法庭調查

15,審判長:現在法庭調查正在進行中。

16.審判長: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代理人宣讀起訴狀的,詢問原告對起訴狀內容有無補充)。

17.審判長:被告人答辯或者宣讀答辯(代理人宣讀答辯的,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內容有無補充)。

18.審判長:第三人辯護的陳述(如果代理人進行了陳述辯護,詢問第三人對起訴書內容是否有補充)。(審判長總結各方爭議焦點)

19.審判長:原告對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有異議嗎?對於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有異議?對於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第三人是否有異議?

20.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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