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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成為律師的回避規則是什麽?

法官作為律師退出法庭的規定是,法官離開法庭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和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如果他已經離開法院兩年,他不需要退出。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辦案人員與案件有特殊關系,也需要主動回避。

1.法官轉行做律師有什麽規則?

改行律師的法官,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法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在刑事案件中,辦案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3.律師在執業中不能有哪些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綜上所述,法官可以改行做律師,但必須遵守律師回避的相關規定。作為壹名職業律師,很清楚律師需要取得律師執業證書。而且律師在代理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遵守壹些基本的規定,律師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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