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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情節顯著輕微”中的 情節壹詞的定義

犯罪情節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應該結合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綜合評定,量刑情節對犯罪輕重起著調節器的作用。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我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六十壹條 量刑的壹般原則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擴展資料:

2018年8月,王某因聚眾鬥毆罪被嵊州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當年1 0月,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多次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錢財,先後7次索得人民幣300余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嵊州市檢察院承辦人查閱全部案件材料後發現,王某雖向被害人索要錢財,但都是通過QQ、微信的方式,沒有對被害人造成直接緊迫性的威脅,也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本案不屬於情節嚴重,僅屬於輕微尋釁滋事行為。結合王某系未成年人,案發後如實交代罪行,又獲得了被害人及其母親的諒解,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犯罪處理。

參考資料:人民網-緩刑期內尋釁滋事為何不作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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