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附《律師法》條文參考: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十四條 法律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事務所和公檢法的關系:
首先,司法局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法律事務所設立審批,年檢註冊等工作,即司法局是法律事務所的領導機構。而法律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律師承辦業務由法律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擴展資料
司法局法制宣傳科與律師事務科
壹、法制宣傳科。
法制宣傳科負責擬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識、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負責編輯發行全民普法依法治理教材和資料;
法制宣傳科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講座和法制培訓;負責司法行政新聞宣傳工作和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法制新聞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律師管理科。
負責全市法律事務所的申報、律師執業證的頒發;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和律師機構的執業活動;監督管理在我市設立的外地律師機構;管理和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協調重大案件的訴訟代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