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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是做什麽的?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可以從兩個方面具體描述:
1.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正確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了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這是防禦者的首要任務。
2.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發現其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者剝奪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
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的目的是幫助自己,而不是聘請律師傷害自己。
不然人家又不傻,還能出錢讓人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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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壞人嗎?
按照規定,即使有犯罪嫌疑人,只要沒有被法院最終定罪,嫌疑人還是無罪的,或者至少可能繼續無罪。
只有當他被法院判刑定罪,判決已經完全生效,他才是真正有罪的人。
古今中外,都有很多冤假錯案。在這些冤假錯案發生之初,辦案人員堅信罪犯落網了,這是千真萬確的。
結果呢?
結果這個人是無辜的,兇手是另壹個人。甚至有些案件中,辦案人員認定的死者身份是錯誤的。他們認為A殺了他的妻子B,所以他們判A無期徒刑。
但是,請註意,這裏有壹個轉折點。
幾年後,老婆B活蹦亂跳的回來了。
所有人都傻眼了,除了A,他差點被關起來氣瘋了——他沒做錯什麽,就要被扣上殺人犯的帽子,這樣誰不會瘋?
無罪?肯定的事。
都說人殺了人,結果所謂的被害人並沒有死。怎麽會有故意殺人罪?
只能無罪釋放。這不是捏造,而是貨真價實。
不信?佘祥林殺妻,網上搜索。
現在,妳還能發誓說被告都是壞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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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為“壞人”辯護嗎?
既然律師理應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其爭取無罪、罪輕,而所謂的“壞人”不壹定是壞人,那麽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也就順理成章了。
恰恰是沒有資質的律師收律師費,不履行職責,甚至充當第二公訴人,調轉槍口,攻擊委托人。
為了個人私利或者因為抵擋不住某些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恐嚇和利誘而交出從當事人那裏獲得的證據,似乎不符合法律,不符合職業道德,當然也不符合壹個人的良心。
當然,如果完全沒有職業道德,沒有所謂的良心,那就不在討論範圍之內了。
總之,律師不僅要為所謂的“壞人”辯護,還要為他們保守秘密。
因為如果妳不允許律師為所謂的“壞人”辯護,那麽總有壹天,壹旦妳受了委屈,就沒有律師為妳辯護了。
即使案子真的錯了,最終也要為不讓律師為所謂的“壞人”辯護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