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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刑辯律師為什麽要給“壞人”辯護?

_壹

刑辯律師是幹什麽的?

刑辯律師的職責,可以從兩個方面具體的來說:

1、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確的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了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這是辯護人的首要任務。

2、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並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總之,嫌疑人、被告人請律師的目的,就是給自己提供幫助的,而不是請律師來害自己的。

不然,人家又不傻,還能花錢請人來害自己嗎?

_二

被告人就是壞人嗎?

按照規定,即便有犯罪嫌疑,只要沒有被法院最終定罪,這個嫌疑人就還是無罪之人,至少還有可能繼續做清白之人。

只有被法院判刑了,定罪了,而且判決已經徹底生效了,這時他才真真正正是個有罪之人。

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開始時,辦案人員都堅定地認為被抓的就是罪犯,千真萬確。

結果呢?

結果,這個人卻是清白之身,兇手另有其人,甚至有的案件中,辦案人員認定的死者身份都有錯誤,他們認定甲把自己老婆乙給殺害了,於是判處甲無期徒刑。

但是,註意,這裏有個轉折。

幾年後,老婆乙竟然活蹦亂跳地回來了。

所有人都傻眼了,甲除外,他都快被關傻了,氣瘋了——自己明明沒幹壞事,非要給扣個殺人犯的帽子,擱誰誰不瘋?

無罪?板上釘釘的事。

說人家殺人,結果所謂被殺的那個人都沒死,何來故意殺人罪?

只能宣告無罪。這,不是瞎編的,是貨真價實的如假包換。

不信?佘祥林殺妻案,網上搜壹下。

現在,妳還能信誓旦旦地說:被告人都是壞人嗎?

_三

律師能不能給“壞人”辯護?

既然律師本來就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為他們爭取無罪、罪輕的,而所謂的“壞人”也不見得都是壞人,那麽,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就是理所當然的。

收了律師費,不盡職盡責,甚至充當第二公訴人,調轉槍頭攻擊自己的委托人,恰恰是不合格的律師。

甚至有人為了壹己私利,或者是因為抵擋不住某些人的威逼利誘,而把從委托人處獲得的證據交出去,用於攻擊其他犯罪嫌疑人,貌似也不太合乎法律規定,以及職業道德,當然還包括作為壹個人的良心。

當然,如果根本就沒有職業道德,也沒有所謂的良心,那就不在討論範圍內。

總之,律師不但應該給所謂的“壞人”辯護,還應該為他們保守秘密。

因為如果不允許律師給所謂的“壞人”辯護,那麽,某壹天,壹旦自己被冤枉時,被冤假錯案碰瓷時,也必將沒有律師為妳辯護。

即便案件確實冤枉,也終將為自己曾經不允許律師為所謂的“壞人”辯護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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