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具備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私藏,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他人儲存的行為。而且,本罪的主體包括單位。
因此,“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單純是持有,“非法儲存”槍支、彈藥必須是為非法制造、出售、運輸、郵寄槍支、彈藥而儲存。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應當有證據表明不是因為從事非法制造、出售、運輸、郵寄槍支、彈藥罪等犯罪活動而持有或者隱匿的。否則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壹般是在偵查或者起訴階段變更強制措施,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人身控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取保候審的條件之壹是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像這樣的問題,保釋應該沒問題。取保候審需要具備的條件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提供不低於2000元的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保證不再脫逃。
取保候審後,只有在偵查或起訴階段,他將不再受牢獄之苦,但在判決時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審判階段也可能向律師求助並提供其輕微犯罪的證據,也可能被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