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轄區案件每件補貼1370元(其中直接費用6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2個工作日計770元);
2.跨縣案件每件補貼1765元(其中直接費用8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2.5個工作日計96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補貼2155元(其中直接費用10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3個工作日計1155元)。
(二審判階段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不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害方代理人)的案件補貼標準
1.本轄區案件每件補貼1855元(其中直接費用7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3個工作日計1155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為由通知辯護的案件,每件補貼2820元(其中直接費用7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5.5個工作日計2120元);
2.跨縣案件每件補貼2350元(其中直接費用10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3.5個工作日計1350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為由通知辯護的案件,每件補貼3505元(其中直接費用10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6.5個工作日計250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補貼3225元(其中直接費用13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5個工作日計1925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為由通知辯護的案件,每件補貼4765元(其中直接費用1300元,基本勞務費用按9個工作日計3465元);
4.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辯護人又同時擔任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按上述標準支付補貼之外,每件增加補貼385元。
(三)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補貼標準
1.值班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到看守所、檢察院、法院等場所現場值班,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見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發,每個工作日補貼385元。
2.值班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檢察人員開展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案件,按件計算,補貼標準執行偵查階段擔任辯護人的案件補貼標準的40%。承辦單次批量通知的案件,同壹值班律師當次補貼總額不超過1200元。
3.值班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公安、檢察、法院等辦案機關通知提供法律幫助的案件(含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審理提供法律幫助的案件等案件),按要求形成辦案卷宗的(材料主要包含會見筆錄、法律意見書,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應有閱卷筆錄及復制主要閱卷材料),按件計算,補貼標準執行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的案件補貼標準的80%。對不能形成卷宗或無須形成卷宗的其他方式的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將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記入工作臺賬,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發,每個工作日補貼385元。當次提供法律幫助時長在4小時以內的,當次補貼195元。
4.跨縣(市、區)安排值班律師現場值班或承辦法律幫助事項的,執行按工作日計發補貼的值班律師補貼,每個工作日增加180元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