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會主動提供法律援助嗎?
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不會主動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有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3.除了刑事案件,還有哪些案件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事實上,法律援助機構從不向任何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於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可以主動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