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法庭訴訟摘要
壹、審判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貫;教育水平;職業;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何時被拘留;當他被取保候審時;何時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如果法庭在核對被告人的年齡、身份、犯罪記錄等方面出現錯誤,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律師應當認真記錄,並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姓名;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退出;
3.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193條規定,被告人不僅享有上述權利,而且有權進行自我辯護和最後陳述。
二、法庭調查階段
1,檢察官宣讀起訴書;法官問被告他讀到的和收到的是否壹致;
2.(法官責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受審)法官問被告人甲:“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存在?罪名成立嗎?妳自願認罪嗎?”被告對被指控的罪行做了陳述;
3.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A;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訊問和提問,並做好提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脅、誘導或者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異議。如果法院駁回異議,應尊重法院的決定。
4.辯護人問了被告人壹個問題;
5.被告A退庭受審,被告B被傳喚到庭同樣程序,所有被告被逐壹傳喚到庭。
第三,舉證和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於控方證人出庭質證,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註意:
(壹)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2)證人、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3)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和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6)證人的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
(七)證人是否受到外界幹擾或影響;
(八)證人年齡及是否有身體或精神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