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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給理由也不立案!與案件相關的教育主管部門不回復怎麽辦?

重要作用,也是俄羅斯憲政制度的體現。普京在2004年2月65438+日慶祝全俄憲法日的講話中說:憲法法院是憲法的捍衛者、保護者和解釋者,並高度評價其重要作用。的確,憲法法院作為憲法的監督機關,在俄羅斯憲法制度的建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轉型國家的憲法制度建設中具有極佳的示範作用。

首先,俄羅斯憲法法院的出現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產生於蘇聯解體前夕。1990 65438+2月5日,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了《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憲法修正案法》。這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系統的形成和啟動奠定了最初的法律基礎。1991 5月16日,最高蘇維埃通過了俄羅斯歷史上第壹部憲法法院法。19912年7月12日,第五屆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這部法律的修正案。這些重要法律為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建立和運作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基礎。同年2月29-30日,俄羅斯聯邦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13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俄羅斯歷史上史無前例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法院正式誕生。憲法法院是俄羅斯聯邦政治體制中壹個嶄新的事物,在俄羅斯聯邦混亂復雜的政治轉型過程中,它的設立和活動尤為引人註目。199112月,該院剛成立不久,就受理了壹起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案件,即俄羅斯總統葉利欽在1919事件後禁止* *是否符合憲法。當時,36名人大代表向新成立的聯邦憲法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審議葉利欽總統關於停止蘇俄活動和沒收其財產的三項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為防止* * *產黨卷土重來,葉利欽指示人民代表和憲法委員會負責秘書向憲法法院再次提起訴訟,承認蘇聯違憲,然後證明俄聯邦總統令合憲,將被告改為原告。5月6日,1992,憲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26日正式開庭。憲法法院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決定將兩起起訴合並為壹起案件審理。此後,經過40多天的休庭準備,憲法法院舉行了52次聽證會,傳喚了46名證人,聽取了16名專家的意見,最終在兩名法官意見不壹致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同年10月30日,165438+,佐爾金院長用20分鐘宣讀了壹份妥協判決書。它裁定葉利欽總統禁止蘇聯和俄羅斯中央委員會的活動是符合憲法的,但限制在俄羅斯當地的活動和沒收當地的財產是違反憲法的。總統提起的關於蘇聯本身非法的訴訟被駁回,因為蘇聯已經解體。當時的俄羅斯聯邦政局十分復雜,各種勢力之間的鬥爭異常激烈,國家面臨著蘇聯解體後新壹輪解體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的裁決應該說是巧妙得體的,兼顧了各方的政治利益,關註了社會情緒。從法律上講,沒有大的缺陷,大部分法官都表現出了很強的法律素養。甚至有人認為這場“世紀審判”天衣無縫,無懈可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和佐爾金總統本人的聲譽大大提高。

但在1992-1993期間,佐爾金領導的以佐爾金本人為主的俄聯邦憲法法院逐漸卷入葉利欽總統與議會的政權沖突,陷入深刻危機。在調解總統與議會的權力之爭時,佐爾金越來越明顯地站在反對總統的議會反對派壹邊,葉利欽總統對此非常不滿。1993 10 10月,葉利欽用武力驅散了議會反對派,隨後全民公決通過了他制定的新憲法。佐爾金在巨大壓力下被迫辭職。

新憲法通過並立即生效後,如何根據憲法規定建立憲法法院的問題自然被提上日程。1994年6月24日,俄羅斯聯邦國家杜馬通過了聯邦憲法法律《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2002年7月65438日,聯邦委員會批準了這項法律。7月21日,葉利欽總統簽署頒布了這部法律。此後不久,俄羅斯聯邦總統和議會開始按照新憲法規定的程序設立新的聯邦憲法法院。不到壹年後,新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成立。到1998年底,該法院已經審理了俄羅斯聯邦許多法律文件的合憲性,調解了許多有關憲法及其職權的爭議問題,甚至對2000年葉利欽是否有資格謀求連任俄羅斯聯邦總統作出了否定的裁決。這壹裁決使得任何人都不可能連任兩屆以上。這樣,未來的總統,包括普京,都不可能通過修改憲法來達到連任的目的。可以肯定地說,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再次投入運行,其獨立地位和專業素質日益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

二、法官的資格和院長的主要職權

目前,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由65,438+09名法官組成。他們由聯邦委員會根據聯邦總統的提名任命。根據憲法法院法的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必須年滿40歲,受過高等法律教育,專業服務年限超過15年,在法律界享有良好聲譽。當聯邦總統根據《憲法》審議憲法法院法官候選人時,俄羅斯聯邦議會上院和下院議員(議員)、聯邦實體立法和最高司法當局、俄羅斯聯邦法律當局、全俄羅斯法學家聯合會、法律研究和教學機構有權向總統提出預備候選人供其參考。俄羅斯聯邦總統向聯邦委員會提交其憲法法院候選人名單,聯邦委員會必須逐壹審議總統提出的候選人,並對每個候選人進行秘密投票。獲得半數以上支持票的候選人當選。

與總統和議會不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本身沒有任期。《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然而,憲法法院規定了法官的任期。每位法官任期最多不超過12年,同壹人不得兩次擔任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如果聯邦憲法法院的壹名法官任期已滿,但其替代法官尚未任命或其參與的案件尚未結案,該法官可繼續行使職權,直至新法官上任或案件結案。當憲法法院的法官職位空缺時,聯邦總統必須在壹個月內提出新的法官候選人,供聯邦委員會討論。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憲法法院的法官享有相當穩定、相對獨立和可靠的法律地位。其主要表現為: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得隨意免職,其人格完整不容侵犯,所有法官的權利壹律平等。任何機關不得幹涉憲法法官的訴訟活動,不得對他們在憲法法院會議上的發言和憲法法院的決定追究責任,包括在他們任期屆滿之後。此外,憲法法院的法官還享有聯邦法律專門為他們規定的各種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措施。根據分權制衡、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還對憲法法院法官的資格做出了壹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得成為議員,不得擔任或保留任何國家或社會職務,不得從事私人商業活動、企業活動和其他有報酬的活動。憲法法官可以像在西方國家壹樣自由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創造性活動,但這些活動不得幹涉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責。俄羅斯聯邦和大多數西方國家壹樣,遵循國際慣例,通過法律規定憲法法院的法官作為普通公民,有權在選舉和全民公決中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但不得在法院、仲裁庭或其他機構從事辯護活動或擔任代理人。同時規定,憲法法院的法官無權為任何人提供涉及權利或義務的辯護。更重要的是,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參加政黨和社會政治運動,不得從事政治宣傳和煽動,不得參加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選舉活動。當憲法法院的法官利用媒體發表講話或公開發表講話時,他們無權就憲法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受理但尚未決定的問題發表意見。

與所有其他法官壹樣,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能和權力也可以暫停。根據相關規定,暫停憲法法院法官職務主要有兩個條件:壹是憲法法院同意逮捕他或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第二,法官本人因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當憲法法院中止壹名法官的職權時,必須按照憲法法院決定的方式辦理手續。被中止職權的法官不得出席憲法法院的會議,也無權向國家權力機關或組織、社會團體、官員和公民發送官方文件,或向這些機構和個人索要任何其他文件和資料。但是,法律規定的憲法法院法官的工資和相應的物質保障予以保留,在中止其職權的原因消失後,由憲法法院予以恢復。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能和權力也可以提前中止。中止憲法法院法官職權的主要條件如下:(1)法官的任命違反法定程序;(二)法官本人申請辭職的;(三)法官喪失國籍的;(4)法官被法院認定有罪;(五)其行為有損法官榮譽和尊嚴的;(六)在憲法法院發出警告後,繼續擔任與法官職責不相容的職務,或者從事法官不得從事的活動的;(七)兩次缺席憲法法院會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投票的;(8)失蹤或死亡。此外,因健康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壹次超過10個月的,也可以停止其職權。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還必須做出正式決定,並向總統和聯邦委員會報告,作為憲法法院空缺的證明。如果憲法法院法官因違反任命程序或從事侮辱法官尊嚴和名譽的活動而被中止職權,議會上院應根據憲法法院的建議辦理相關手續。憲法法院的提案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法官的批準。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有壹名院長、壹名副院長和壹名秘書。總統、副總統和秘書都從憲法法院的法官中選舉產生,獲得多數選票者當選,任期三年。可以連任。如果提前解除壹名法官的上述職務,需要憲法法院5名以上法官動議,並得到2/3以上法官的支持。如果上述職位空缺,必須在兩個月內進行新的選舉。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憲法法院院長的職權是:領導、籌備、主持和召集憲法法院全體會議;將應在全體會議和分庭會議上審議的問題提交憲法法院討論;在與國家機關、組織和社會團體聯系時代表憲法法院,並根據其授權發表聲明;全面領導憲法法院的各個機構;向憲法法院提交憲法法院秘書處和其他下屬機構的領導人選,以及秘書處條例和機構設置表,供憲法法院批準。憲法法院副院長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總統的委托行使總統的某些職能和權力。當憲法法院院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行其職責。俄聯邦憲法法院秘書地位很高,不是普通的書記員。當憲法法院院長職位空缺,副院長無法代理時,由秘書代理。屆時,憲法法院任職時間最長的法官將擔任秘書。在任期相同的情況下,年齡最大的人將擔任秘書。憲法法院秘書的主要職責是:直接領導憲法法院的工作;從組織上保證憲法法院會議的籌備和召開;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通報憲法法院的決定,並告知憲法法院其執行情況;為憲法法院提供信息保障。

三。憲法法院的主要職能和權力及其活動原則

根據俄聯邦憲法法院的相關規定,憲法法院是司法機關,是通過憲法訴訟活動進行憲法監督,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機關。俄羅斯理論家認為,聯邦憲法法院的活動是基於“以捍衛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基礎的憲法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俄羅斯憲法在整個俄羅斯聯邦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憲法法院法》,憲法法院的主要職能和權力如下:

第壹,聯邦法律文件的審理符合聯邦憲法。這些文件包括:聯邦法律;聯邦總統的命令和指示以及聯邦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 *共和國憲法和聯邦實體憲章;各個國家和聯邦實體就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的問題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聯邦實體管轄的問題頒布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主體之間以及聯邦主體之間的條約;俄羅斯聯邦簽署但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

第二,解決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權限糾紛。其中包括: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權限之爭;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主要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各聯邦主體內州權力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

第三,根據俄羅斯聯邦公民的投訴和法院的詢問,審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或應當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

第四,解釋俄羅斯聯邦憲法。

第五,就指控俄羅斯聯邦總統叛國或其他重大罪行是否合法得出結論。

第六,就俄羅斯聯邦憲法屬於憲法法院管轄的問題向國家杜馬提出立法動議。

最後,行使《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條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主體關於管轄權和權限劃分的條約》賦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現行法律,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只有兩個法庭,壹個由65,438+00名法官組成,另壹個由9名法官組成。每個法庭的具體組成由抽簽決定,任期三年。憲法法院院長和副院長不得同時擔任同壹法院的成員。在審理案件時,憲法法院可以由兩個法院聯合審理,也可以由每個法院單獨審理。聯合聽證會要解決的問題是:聯邦實體的章程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解釋聯邦憲法;對總統叛國罪或其他重大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結論;通過憲法法院公告;提出壹項法律議案。除了這些問題,所有其他問題都由憲法法院兩院分別審理。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在開展憲法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獨立、集體、公開、連續、辯論和平等。

獨立首先是指法官的獨立,法官在行使職權時只遵循聯邦憲法和憲法法院法。另壹方面,法官在活動中僅作為個人發表意見,不能代替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政黨和運動,也不能代表國家、社會和其他企業、機構和組織、官員和國家實體、區域實體、民族和社會團體;憲法法院的裁決和其他文件只能反映法官的法律立場,這種立場符合憲法,沒有政治傾向;法官在沒有外來幹涉的情況下做出決定,他們無權就憲法法院先前研究和正在審議的問題要求或獲得任何指示。

集體性壹方面意味著憲法法院的法官必須集體審理案件和問題並做出相應的決定,另壹方面意味著只有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才能做出決定。至於通過憲法法院決定的程序,有關法律規定,兩院舉行聯席會議時,決定必須由不少於全院法官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作出;當每個法院單獨開庭時,裁決必須由至少四分之三的法院多數票作出。確定法官人數時,回避案件的法官和職權暫時中止的法官不計算在內。

公開意味著所有案件都必須公開審理。只有在聯邦法律做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憲法法院才能秘密開庭。但是,無論公開審理還是秘密審理,憲法法院的裁決都應該公開。

連續性是指憲法法院在審理任何案件時必須保持不間斷,除非是為了參與者準備進壹步調查以消除法院正常審判的障礙所必需的中斷。為了實現和保證案件審理的連續性,憲法法院在決定合並審理案件之前或者延期審理之前,不得合並審理其他案件。同樣,任何法院都不得在其正在審理的案件判決之前或延期審理之前開庭審理其管轄範圍內的其他案件。

辯論和平等意味著當憲法法院開庭時,訴訟雙方享有聯邦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同等權利和機會。雙方在相互辯論的基礎上闡述了各自的立場,捍衛了各自的利益。

四、憲法法院訴訟活動和執行裁決的基本要求

現行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對憲法法院的訴訟程序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特別是訴訟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憲法法院的裁決方法及其效力。比如,憲法法院接到申訴後,必須在壹個月內召開全體會議,首先決定是召開聯席會議還是單獨會議。憲法法院有權將涉及同壹目標的投訴合並為壹個案件。憲法法院在研究起訴和準備聽證時,有權向有關當事人和個人提出要求,例如提供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原件、證書及其復印件、卷宗、案卷和其他材料,進行檢查、研究和鑒定,確認某壹狀態,讓專家參與案件調查,作出解釋,提供咨詢和專業意見,等等。這些要求所涉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如果憲法法院本身沒有作出其他規定,則必須在收到請求後壹個月內向憲法法院提交上述問題的答案。國家機關、團體履行上述要求所發生的費用,由其自行承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費用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聯邦預算補償。無論拒絕、回避聽取和執行上述要求,還是違反聽取和執行上述要求的時限,故意曲解,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與普通訴訟壹樣,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憲法法院訴訟的參與者還包括訴訟雙方及其代理人、證人、專家和翻譯。根據法律規定,這裏所說的訴訟當事人範圍很廣,主要指向憲法法院起訴的機關或個人;需要對頒布或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的機關或官員;權力有爭議的國家權力機關。至於雙方代理人,法律規定不得超過三人。因職務關系可以擔任憲法訴訟代理人的包括:簽署起訴書的機關領導、發布有爭議法律文件或參與權限爭議的機關領導、簽署有爭議法律文件的官員、提出問題的議會兩院議員。此外,法律特別規定,律師或具有法律學位的人,其授權經相應文件確認,也可作為此類訴訟的代理人。訴訟雙方當事人有權了解案件材料,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立場,向其他訴訟參與人提問。同時,在法院傳喚時,雙方都有出庭、翻譯和回答問題的義務。然而,未出庭並不妨礙憲法法院審理此案。與普通法院審判壹樣,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在訴訟中也實行回避制度。雙方都有權要求法官回避。但是,法官只有在法律規定的下列情況下才能退出案件的審理:壹是法官因職務關系曾經參與作為審理對象的法令的通過;其次,法官因與訴訟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有親屬或夫妻關系,其客觀性受到質疑。

為保證憲法訴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俄羅斯聯邦法律還規定,憲法法院開庭時,必須首先宣布立案的理由和依據,陳述問題的實質、所掌握的材料以及為準備案件審理所采取的措施。庭審結束後,必須允許其他出庭的法官向報案的法官提問,聽取訴訟雙方的全部陳述並允許雙方互相提問。審判必須錄音並做速記。訴訟雙方均有權了解筆錄和速記筆記,並可以補充意見。院長和法官報告人必須* * *同意研究筆記的意見,必要時邀請筆記人參與研究。對法庭記錄和速記記錄的評論以及確認其準確性的決定應附在記錄和速記記錄中。為確保憲法程序是純法律性而非政治性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特別規定,程序雙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在憲法法院發表政治聲明和宣言,不得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程序參與人、官員和公民使用侮辱性語言。法庭進行的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應當聽取訴訟雙方的最後陳述。發言人不得引用未經憲法法院調查的文件和材料。如果憲法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調查,它可以在雙方最後陳述期間作出恢復案件的決定。補充調查結束後,雙方可以進行最後陳述,但僅限於新的情況和證據。如果在開庭期間有理由撤回訴訟,憲法法院有權停止本案的訴訟。

根據規定,憲法法院需要對其審理的案件作出決定時,只能通過逐壹傳喚法官的方式進行公開陳述。任何法官都無權棄權或回避表態。無論如何,法院院長只能最後發言。壹般來說,由大多數法官批準的決定獲得通過。關於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權力機關的協議和俄羅斯聯邦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的合憲性,如果票數相等,有爭議的文件可視為合憲。憲法法院對任何問題作出的任何裁決都必須由參加投票的所有法官簽署。不同意該決定的法官有權以書面形式表達其特殊意見。這壹意見必須納入案件材料,並與憲法法院的裁決壹起公布。簽署後,憲法法院的決定應首先在法庭上全文宣讀,然後在兩周內送達憲法法院的法官、訴訟當事人、聯邦總統、國家杜馬、聯邦政府、人權全權代表、聯邦最高法院、高等仲裁法院、聯邦總檢察長、聯邦司法部長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社會團體、官員和個人。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是最終裁決,不可上訴。壹旦公布,無需其他機關和官員確認,立即生效。其法律效力不會因重新通過違憲文件而失效。如果憲法法院的裁決本身沒有具體規定執行期限,則應在裁決公布或正式文本送達後立即執行。對不執行、拖延或阻撓執行決定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根據檢察官和裁決接受者的要求進行解釋的權利只屬於聯邦憲法法院。

在俄羅斯憲法法院裁決的開頭,必須寫明“以俄羅斯聯邦的名義裁決如下”的字樣。憲法法院的裁決應及時在俄羅斯全國性報刊上公布,以便全體公民掌握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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