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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程序

我來回答妳關於傳喚程序的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訴訟文書——傳喚證進行傳喚。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按照法定程序傳喚當事人應訴。方式有傳喚、電話通知、通過村委會、居委會、單位等基層組織通知、發消息、帶消息等。這時候妳壹定要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出庭,不能無視。如果不出庭說明情況,法官可能會在原告的要求下缺席判決,這樣會很不利。來到法院後,根據傳票內容找到承辦案件的法官,報出姓名。法官會告訴誰起訴了,案由是什麽,並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壹個副本。同時也會告知審判長、書記員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收到起訴狀後,要在法官給的《送達回證》上簽字,這是收到起訴狀的證明(以後法院給的任何文件都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這是訴訟程序,不涉及案件實質,與訴訟輸贏無關。法官問什麽,就要如實回答,最後在詢問筆錄上簽字。仔細看了起訴狀(建議再咨詢壹下專業律師,這個支出是必須的),有幾種情況:1,對方起訴很明確,訴訟眾所周知。明智的做法是在開庭前與對方協商解決糾紛,避免訴訟。2.如果對方起訴前後矛盾,甚至不合理,就要考慮如何打贏官司。3.如果認為本案不屬於本院管轄,可以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到認為本案應予受理的法院。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取決於法院的裁定。如果異議被法院駁回,可以上訴,等待上級法院的判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必須服從。至此,應訴階段結束。收到法院傳票怎麽辦?我需要按照法院規定的程序,承擔我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我絕不能推卸責任,甚至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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