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事務所律師;
2.基層法律工作者;
3.當事人的近親屬;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代理人。
5.被傳喚人是公民的,我不會交給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收;
6.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署;
7.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8.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名。
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法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與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權的產生不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代理的事項和權限壹般由委托人自己決定,但必須有當事人的明確授權。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大致可以分為:純粹程序性的或與實體性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復議、陳述案情、提供證據、質證和辯論等。;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承認、變更、放棄請求權、和解、反訴或上訴等。關於第二類權利,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權利人特別授權外,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得享有。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後,可以出庭參加訴訟,也可以不再出庭,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