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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取證的程序

法律主觀:

檢察院調查取證程序是什麽具體程序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材料,應當以該機關的名義移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於有關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員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應當重新收集;確有證據證實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路途遙遠、死亡、失蹤或者喪失作證能力,無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收集程序合法,並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行政違法、違紀案件的組織屬於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妳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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