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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法院準予取保候審是好事。只要法院經過審查為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就基本可以理解為被告人有非常大的概率可以被判處緩刑。因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判處緩刑的,法院不予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對法院來說是好事。取保候審程序應當按照以下內容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提出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向其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其次,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該是公安機關。執行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有義務告知對方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期滿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最後,取保候審期間不能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結案的,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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