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下列被告人進行辯護: (壹)盲、聾、啞的;(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